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马关县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对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名作为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与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地名管理,推进使用标准地名显得更加重要。
近年来,我县将地名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全县行政管理、户籍管理、邮电通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地名管理工作滞后于城市规划建设,有地无名、有路无牌,地名使用随意性大和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管理,努力实现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机制
民政、住建、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涉及地名管理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内容,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把关;住建部门负责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审核把关工作。没有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的审批意见,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和对外进行广告发布宣传。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对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新闻媒体要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确认申报单位持有标准地名的有关批复文件,确保使用标准地名。
三、规范统一、依法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管理,努力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涉及到地名管理相关规定所称的地名,必须严格按照地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全县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标准用名用字,必须是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标准地名,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四、地名申报与审批
(一)国家、省、州规定需要报上级批准的地名,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地名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经过批准的地名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公共场合宣传和使用。
(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新建的路(街、巷)、居住区等名称进行命名及更名申报;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商场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规划选址之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地名命名(更名)报批表》,并附规划或示意图,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根据命名、更名方案申报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提出审核建议。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举办地名冠名权及与之相关业务的拍卖活动,所得款项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地名标志牌设置、维护、更新等地名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不规范地名的查处力度
对不按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擅自使用、宣传非标准地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地名主管部门应对其发出纠正使用地名通知书。违章组织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手续。对严重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和纪检司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地名 管理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