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四部委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行业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整合统计资源,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部门统计工作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统计工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统计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统计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经费投入不足、办公条件差等现象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对此,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为方向,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目标,从改善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程序、提高统计调查技术水平等方面入手,依法规范乡镇(管委会)、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统计资料提供与发布、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实现全县统计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更加规范,网络更为通畅,人员更为充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工作目标,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更新观念,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职能
根据统计法规定,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具有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的任务;制订本单位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单位及管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依法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必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管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单位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等职能。各单位、各部门统计机构负有组织、管理、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和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职责。
三、固本强基,全面推进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法制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统计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统计整体工作水平。
(一)建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统计报送单位必须有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做到数据来源有依有据,确保上报数据与基层单位汇总数一致。统计报表要求数据真实可靠、逻辑合理、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表说明、计算机打印、装订整齐,报表上报前须经填表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签字后加盖公章方可上报。
(二)建立和完善统计台账。统计台账的建立,既是统计报表数据源头,也是各项目标考核数据指标认定的主要依据,必须根据县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台账逐项登记。统计台账主要统计指标应分单位逐月、逐季、逐年进行登记,装订成册,以备查考。
(三)建立统计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实行严格管理,对未经县统计局评审核定的数据不得使用,如有对外公布或使用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及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应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加封皮装订,做到整理规范、专人保管、存放有序,并按年度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档案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规定要求,档案的移交、销毁应当有严格、合法、规范的手续。
(五)建立业务学习与培训制度。县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管委会)、各部门专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乡镇(管委会)要加强对各中心统计人员、村委会(社区)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等农村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行业内的基层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通过组织统计讲座、以会代训、集中分期分批办班等形式,重点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统计、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贯彻落实。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加强对重要数据的执法检查,建立统计巡查制度。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七)加快乡镇(管委会)、各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硬件配置和软件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计算机化。建立健全乡镇(管委会)、各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并加快网络建设,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四、强化管理,规范和完善统计工作机制
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统计工作要在县统计局的指导、监督、管理下,对分布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统计资源实施统计归口管理,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客观性,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努力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必须报县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县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服务业监测、能源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县级各部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报送给县统计局;乡镇(管委会)各服务中心、站所上报县级各部门的统计报表也应同时报送乡镇统计业务办公室。同时,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数据交换平台,按照“互补、双赢”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的目标。
(三)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尽快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建立起覆盖全社会、全行业的统计制度。凡是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都要把调查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和全行业。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
(四)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应与县政府统计部门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县政府统计部门审核。
(五)建立部门参与大型普查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大型统计调查活动,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共享普查成果。
(六)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在县统计局的指导下,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改进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一套能真实反映市场经济整体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指标体系。
(七)强化统计优质服务。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资料,积极开展定量分析研究和预测预警分析,对计划和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的变化情况以及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政府及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五、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县人民政府已成立县统计监测领导小组,下设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经济发展的分析和统计预测预警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设立统计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完成好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同时,要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及时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乡镇(管委会)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乡镇长(主任)或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统计工作,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乡镇(管委会)的各项统计工作。乡镇(管委会)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公布、对外提供和上报均以统计办公室审核为准,避免“数出多门”。
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力度。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制定和落实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支持和维护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定期对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标准和履行部门统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