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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2/1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云南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5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政发〔2012〕6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政府依法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时期,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政府依法监管监察,督促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落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监控)平台,在高危行业推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制推广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现全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实现本质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形成。
  (三)具体目标。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全县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严格控制在州、县人民政府下达控制指标以内。
  ——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明显提升。加强乡镇安监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和装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取得重大进展,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建立并发挥作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开,班组安全管理明显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达标率100%,其他行业(领域)达标率80%以上。
  ——重点专项整治全面深化。一般隐患整治率达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90%以上。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全面完成,初步实现施工现场电子远程监控、危化品生产工艺自动连锁、安全监控平台联网监控等现代安全管理科技手段推广使用。
  ——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 安全生产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和安全文化基本形成,安全企业(单位)、安全社区、安全乡镇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普遍开展,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保障能力取得实质进展。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政发〔2012〕61号)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许可、准入、核准、备案及现场监督管理。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管安全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推荐、选拔和任用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七)落实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年度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问责制度。凡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明显反弹的、重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落实不力等情形的乡镇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九)严格执行企业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任职资质条件审查制度。凡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单位的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一律注销其任职资质,不得在辖区同行业(领域)担任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职务;凡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5年内不得在辖区同行业(领域)内担任相应管理职务。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十)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或恢复经营。
  (十二)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事故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学考,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十四)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 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非煤矿山、尾矿库、规模以上冶金、有色等工贸企业必须在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要求。
  (十六)企业必须确保安全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缴纳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十七)建立和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把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一年两次较大事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作为评定等级信用、行业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十八)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
  (十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提交安监部门备案,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项目,不得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十)严格执行外来施工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备案制度。省(州)在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按“属地管理”要求,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10日内将资质材料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其为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五、建设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二十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配齐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二十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网络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六、强化有效监督管理
  (二十三)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发改、经济商务和外事、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十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州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群众性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落实。
  七、强化“打非治违”和安全专项整治
  (二十七)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工作领导,整合相关部门工作资源和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总结完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工作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八)组织开展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每年都确定一个时段,集中力量开展全行业、全社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十九)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八、建设高效应急救援体系
  (三十)加快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步伐。提升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监管)工作水平。
  (三十一)全面推动建设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州、县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装备建设工作,装备配备经费安排按省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安排。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和企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
  (三十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乡镇、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和加强日常演练。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 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重视安全文化建设
  (三十四)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投入渠道,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共同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十五)开展全民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自救能力建设。组织、人社部门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三十六)组织开展“安全班组”、“安全厂矿”、“安全社区”、“安全校园”等为载体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新闻媒体单位通过开办安全文化专栏和安全公益广告等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氛围的形成。
  十、加强政策导向和经济方式转变
  (三十七)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事故抢险救援奖励与补偿机制。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十八)财政、税务、银监、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力度,从资金、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予以企业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推广运用方面的支持,逐步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生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各项安全生产有关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投入。
  (三十九)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四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正确处理好生产和安全的需要,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四十一)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县内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性淘汰。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向社会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十二)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十一、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三)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四十四)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五)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上报省州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六)严格“打非治违”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七)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四十八)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和依法监管水平,在人员编制、调配等方面给予安全监管部门政策倾斜,把政治好、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调整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结构和素质。
  (四十九)重视和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工作待遇,将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人员公务经费、人员待遇比照政法公安部门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五十)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考核、奖罚等制度,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着装执法工作。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马单位。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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