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马关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对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旅游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马关旅游形象,结合马关县旅游行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迅速、有效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切实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旅游产业发展四统一工作目标,促进马关县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旅行社条例》
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8.《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9.《云南省旅游条例》
10.《文山州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旅游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马关县范围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县外、境外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五)旅游安全事故的界定
1. 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或其它因重伤过多、影响较大和涉外(港、澳、台、国际)的旅游安全事故。
3.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4.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旅游安全事故预防处置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马关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文体广旅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长担任副组长,县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住建、水务、林业、民宗、民政、经外、工商、交警、消防、公安边防、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文体广旅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文体广旅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要成立本地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或停止实施本应急预案,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抓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承担办理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3.文体广旅部门:负责对旅游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旅游企业制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对宾馆(酒店)、旅游客运等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对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培训;组织协调各负有旅游安全责任的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5.交警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旅游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
6.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设施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消防问题的整改,强化消防措施,查处火灾事故。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和养护,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防止出现重大垮塌、飞石等事故;负责旅游车辆、船舶的营运管理,根据省州制定出台的旅游客运资质标准,依法审核审查从事旅游客运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旅游客运资格,纠正旅游客运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8.卫生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宾馆(酒店)、农家乐、餐厅等旅游餐饮单位(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相关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对旅游事故中的伤病员进行救治。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责事故中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对景区(景点)游乐设施及饭店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相关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督导这些设备隐患的整改。
11.住建、文体广旅(文物)、水务、林业、民宗部门:负责各自管辖的自然和文化景区内安全整治工作,督导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防止发生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
12.民政、经外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海外(国外)游客、华侨(台胞)的事故善后处理相关事宜。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做好旅游行业相关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工作。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打击旅游市场中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经营旅游服务的行为。
14.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参与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三、报告制度
旅游安全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
(一)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当事人(指游客、接待旅游者的宾馆(酒店)或景区工作人员、司机、旅行社导游等)或目击者要以最快速度就近向110、119、120和本单位、有关部门报案。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场)和文体广旅、安监、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并按《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场)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二)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损失程度、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和初步原因分析。
(三)本县出境社所组织旅游团队如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领队要及时向组团社及有关方面报告,有关组团社要立即向县文体广旅(旅游)部门报告,文体广旅(旅游)部门要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以便尽快协调处理。
四、事故救援查处
各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及相关责任查处工作。
(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医疗机构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携带相关设备和器械赶赴现场施救,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根据伤情需要,重伤员在经医院紧急处置并征得其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后,可转送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抢救。对于重伤员的抢救,要把救治责任落实到人,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
(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工作。
1.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2.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3.发生特大旅游安全事故,除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外,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责任单位的县级主管部门。
4.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且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性质较为恶劣的涉外旅游安全事故,县政府领导应当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5.特殊情况,按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6.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费用垫付原则:团队、散客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承运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在景区、宾馆(酒店)、餐馆发生事故,景区、宾馆(酒店)、餐馆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游客在其他地点(场所)发生事故由客源组织方(组团单位、旅行社)先行垫付。以上各项费用待事故责任确定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五、宣传报道
事故发生后,在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旅局负责事故处置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报道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处理动态、事故原因等信息;二是根据需求,草拟新闻通稿或接受采访,统一口径向外发布信息;三是根据情况提出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四是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努力挽回不利影响。
六、善后处置
(一)事故发生地乡镇(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及时作出事故鉴定,为游客出具相关证明,并督导相关方面按法定标准进行赔付。
(二)客源组织方(散客由车方或景区、饭店,团队由旅行社)负责与组团社及游客家属联系,做好伤者医疗护理和家属的接待工作,以及死者遗体的运送或火化、保险理赔的牵头组织工作。
死者遗体就近在马关县火化,穆斯林死者及时联系通知其家属。伤病员视病情经医院同意及家属或本人提出要求,可送回居住地治疗,但行前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三)公安、边检、海关、口岸、经外等部门应为海外(国外)伤病员离开马关及国内伤病员返回马关提供方便。
主题词:旅游 应急预案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月12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