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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1/07/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8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乡镇成立残联理事会,在各村委(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的领导,经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马关县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付坤林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王  刚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李全斌  县民政局局长
            杨立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大伟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各乡镇分管残疾人事业工作的副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残联,由王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机构设置
  (一)乡镇残联机构设置。乡镇成立残联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分管残联的副乡镇长及党政综合办、财政、民政、社保、司法、农科、畜牧、卫生、计生、国土等站所负责人组成,主席团主席由分管残联的副乡镇长担任。主席团下设执行理事会,由理事长和1名残联专职委员组成,民政管理所所长兼任残联理事长,同时由民政管理所1名工作人员担任残联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村委会(社区)残协机构设置。村委会(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委员会主席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担任,村委会残协专职委员由“两委”成员兼任,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从持有居民户口的残疾人中选聘。
  三、岗位待遇
  (一)乡镇残联专职委员和村委会残协专职委员按原供养渠道解决工资待遇。
  (二)全县4个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的待遇从2012年起纳入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县残联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决。社区残协专职委员是社区两委委员,已享受社区两委委员工资待遇的,不再纳入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
  四、其它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县残联要负责牵头对各乡镇的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村残协委员工作补贴资金,对村残协委员进行必要的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县人社局要从2012年起将4个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排。各乡镇要于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残疾人理事会和残疾人协会机构的成立,同时将残疾人机构设置的情况书面上报县残联。联系人:王丁,联系电话(传真):0876-7127026。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机构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县残联、县民政局、县
        人社局、县财政局,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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