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涉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马关县涉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行为,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公民(以下称举报人)对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非法经营矿产品的地点、运输矿产品车辆情况、数量、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单位:马关县整顿和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76—7122205。举报人也可以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
三、举报单位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的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将举报查实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反馈。举报单位擅自透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收缴矿产品拍卖实价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的领取由举报单位核实并查处后予以兑现。
五、举报实行一案一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取高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举报在先并报告真实姓名者。
六、若无举报人举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查处的,对查处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给予奖励。
七、举报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八、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有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原马政办发〔2011〕102号终止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举报△ 奖励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