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云水保〔2010〕第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
马关县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和省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近年来,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大面积开挖取土,废土废渣的乱堆乱放,加之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缺失,造成了城市排水管道、河道、水库淤积等严重人为水土流失,恶化了人居环境,对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已成为我县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意识,进一步强化配合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行政执法,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全面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第513号),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4号令)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云水保〔2010〕第10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1.凡在我县境内从事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工程,开办矿山、选矿厂、建材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山采石、取土烧砖、采砂采石、洗沙;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及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有扰动地貌、破坏地表植被、开挖回填土方或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一个前置程序和重要条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严格把好审批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为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县水务局要加强与乡镇及县级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集中力量、上下联动、严格执法、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建立水土保持执法长效机制。严格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在开发建设生产活动中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县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检查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执法力度。
水土保持工作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及县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人民群众对水土保持工作认识,做到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县水务局要严格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程序,在工作中加强与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工作,做到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完善水土保持,推进水土保持事业持续良性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同时对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在开发建设项目工作上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因不配合或未严格落实开发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水土保持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发:县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农科局、经外局、住建局、国土局、文体广旅局、交
通运输局、安监局、环保局、司法局、教育局、卫生局,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3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