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马关县2011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马关县2011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能繁母猪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畜牧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出台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我县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帮助农户分散和转移生猪养殖风险,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为确保2011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扎实开展,根据《文山州农业局、文山州财政局、人保财险文山州分公司关于印发2010~2011年文山州畜牧业保险方案的通知》(文农联〔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不断完善畜牧业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着力构建畜牧业支撑保障体系,稳妥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为畜牧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能力,推进畜牧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2010~2011年文山州畜牧业保险方案的要求,2011年度畜牧业保险品种为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工作确保在5月底前完成,做到应保尽保和愿保尽保,着力提高能繁母猪参保率。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包括: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尾囊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强制扑杀:当发生高致病性、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扑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了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协调做好全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马关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付坤林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黄 宏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段贵繁 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经理
成 员:田卫国 县纪委监察局局长
周大伟 县财政局局长
朱鸿亮 县审计局局长
张红斌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陈卓云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世华 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部门经理
各乡镇分管畜牧工作的副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由黄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和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抽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科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存栏能繁母猪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养殖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能繁母猪品种、畜龄、毛色以及投保数量等,代收保费;负责能繁母猪免疫注射和加挂保险公司特制的耳标标识;负责做好保险公司授权委托的投保母猪死亡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拍摄照片、填写《出险查勘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人保财险马关县分公司:负责保险工作业务技术培训;负责做好参保能繁母猪明细数据的录入管理,包括养殖地点、畜龄、防疫耳标号码、保户姓名、联系方式等录入农保通平台管理;负责投保母猪死亡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拍摄照片、填写《出险查勘报告》、无害化处理,及时进行公示及支付赔款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按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积极协调落实各级保费补贴资金,及时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
(四)监察部门: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审计部门:加强对保险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打击骗取保费、干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诈骗行为。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养殖户参保积极性;协调解决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力争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
五、工作措施及操作办法
(一)建立保险工作专人负责制。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全面做好投保、保费收取上缴,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死亡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拍摄照片、出具死亡报告、拍摄照片、填写《出险查勘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承保条件。在开展投保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承保基本条件执行,即投保母猪必须在8月龄以上、4周岁(48月龄)以下,接受各种疫病免疫注射并加挂免疫标识的能繁母猪。
凡是年龄在8月龄以下的后备母猪、年龄在4周岁(48月龄)以上的高龄母猪一律不予承保;不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安排的各种疫病免疫注射或不加挂免疫标识的一律不予承保。
(三)投保和承保时限。2011年度能繁母猪保险投保工作必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全面结束,逾期不予受理。承保期限为一年,即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四)严格现场查勘程序。参保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后,养殖户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和当地村室兽医防疫员报告。兽医防疫员接报后,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汇报,并及时到现场进行相关情况调查了解和保护好现场。保险公司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安排查勘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和查验,保险公司不能到现场进行查勘和查验的,可授权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查勘和查验,对授权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查勘和查验的,保险公司要予以认可,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在进行现场查勘查验中,必须严格按照保险责任执行,符合理赔的,拍摄死亡母猪照片和无害化处理照片,收集相关理赔资料,填写《出险查勘报告》,督促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出险查勘报告》等相关理赔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作为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理赔索赔依据,一份交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理赔:
1.隐瞒畜龄,死亡母猪投保时小于8月龄和大于48月龄的不予理赔;
2.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一律不予理赔;
3.不加挂保险公司特制耳标的不予理赔;
4.不接受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理赔;
5.投保母猪发病后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的不予理赔。
(五)查勘费用。能繁母猪保险死亡现场查勘查验费用每头50元,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死亡赔付头数计算,于每季度划拨到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根据各乡镇查勘查验工作情况划拨到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安排使用。
(六)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能繁母猪的防疫和治疗工作,要严格执行病死猪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规定。
(七)加强疫病防控,严格控制死亡率。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及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认真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目标责任制,扎实做好能繁母猪免疫注射和疾病救治工作,着力提高免疫保护率,有效控制投保能繁母猪死亡率。
(八)严格执行理赔标准。投保能繁母猪死亡后,经现场查勘查验符合理赔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场现行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理赔,评估价低于10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进行理赔。
(九)理赔时限。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要及时做好对能繁母猪保险的善后服务工作,按照理赔管控相关规定,严格理赔程序。投保母猪死亡后及时进行查勘查验,授权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查勘和查验的,在收到乡镇畜牧兽医站上报的《出险查勘报告》和相关理赔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到养殖户手中,做到应赔尽赔,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十)公示制度。人保财险公司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能繁母猪的死亡报案、查勘、理赔情况及时向当地村委会反馈,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奖励机制。对举报虚假案件获取保险赔款的,经调查核实后,由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按照实际赔付金额的50%奖励举报者。
六、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畜牧兽医部门有权对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的理赔及工作经费、查勘经费划拨等情况进行监督,若保险公司不按时理赔或理赔不到位以及工作经费、查勘经费不按时划拨到位所产生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有权对各乡镇及各村委会投保能繁母猪保险死亡、现场查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赔款的、视为骗取保险金论处。
1.属养殖户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赔款的,追回所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以后不再给予投保。
2.属村室兽医防疫员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赔款的,除追回所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外,取消其村室兽医防疫员资格。
3.属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赔款的,除追回所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能繁母猪 保险 方案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发: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2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