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配合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逐步规范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推进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创建文明县城、构建和谐马关取得实效。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在县城区规范停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带头规范停车车辆主要包括全县各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公务车及干部职工的私家车。
二、规范道路停车要求
1. 机关干部职工在县城区各主要街道停车时,必须将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临时停车地点,禁止乱停乱放。因执行特殊公务需临时停放时,可在执法路段中规定停车地点以外的路段短暂停留,但在公务结束后,应及时规范停车。
2. 各单位负责抓好本单位干部职工规范道路停车的教育管理,包括公务用车、干部职工的私家车。
3. 交警、住建部门根据县城交通特点,科学合理划出各街道道路的车辆停放地点,方便车辆集中停放。
4. 各单位每年需交纳1000元的交通协管保证金,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三、相关责任
1. 对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干部职工违反道路管理有关规定,在县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的,2011年2月8日前的以教育为主,之后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每发现一次,除公安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费用由驾驶者承担)外,并扣车主所在单位(以行车证为准)交纳的交通协管保证金200元,同时将违规违法行为送电视台曝光。公安交警部门每月将各部门职工违规违法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交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对车辆乱停乱放涉及的单位进行通报。
2. 本通知内容的执行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单位可结合本通知自行制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规定△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