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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0/06/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以及省、州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书面提出的,由县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意见。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州驻马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和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文山州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县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能范围的建议;
  (三)县政协及参加单位和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高度重视办理工作。
  第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办理。
  (二)实事求是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制定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县长领导下进行,各分管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建议、提案的领办、督办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考核、总结工作,协助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理水平。
  各承办单位实行办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和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四)注重实效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强化办理措施,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第二章   交    办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分解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改办理由和建议,经审查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明确承办单位并重新进行交办,办理时限自重新交办之日起计算。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答复。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及时研究分解,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经办股室或人员。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要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在三个月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交办机关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坚持先面商,后答复,切实提高办理质量。重点建议案和提案应邀请人大、政协机关领导面商后才答复。
  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面协商后,要认真填写《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面协商表》,并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商,取得共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坚持未经面商不答复、未经调研不答复、未经主要领导审核不答复的“三不答复”原则。
  属于州人大、州政府和州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涉及几个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答复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根据主办单位要求,主动参与和配合。协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将本单位的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抄送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统一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类别为:“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
  第十七条  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文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办公室各一份。
  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并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和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州政协提案委各一份。
  第十八条  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当附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征求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填写后,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续    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正式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续办续复:
  (一)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应继续加强续办,并适时向代表或委员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二)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在解决后应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续复。暂不能解决的,也要说明原因。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办续复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作答复。
  (四)答复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建议、提案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第六章   督    办
  第二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书面、电话、上门等方式,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及时了解办理工作落实情况,分析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全局的,或经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确定为重点建议、提案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办理落实。必要时,联合县人大相关委室、县政协提案委进行督促检查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应逐件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质量要求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或意见较大的,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退回承办单位重办并再次答复。
  第七章   总    结
  第二十三条  承办建议、提案数量3件(含3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形成书面总结,分别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总结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年底进行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马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代表、委员(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六)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7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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