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马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核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文山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9〕9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16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县乡(镇)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站所,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公设备配置包括办公设备的购置和调剂等。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是指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购置计划后,由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或采购的自用办公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会议系统装备等)和办公家具(桌、椅、沙发、茶几、资料柜等)等。
第五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应当遵循“必要、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基础上,根据工作和岗位的实际需要配置办公设备,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六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应当采购、采用国内自主创新产品;购置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实行限额管理,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为限额上限。县财政局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按照《马关县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执行(见表一);
(二)办公家具配置按照《马关县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见表二)。
第八条 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电器设备使用年限为6—8年;
(二)家具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2—15年。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得更新。
无论资金来源渠道是否为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均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配置标准。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置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的申报。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办公设备(资产)配置计划(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办公设备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与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单位办公设备使用及存量状况,对单位办公设备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调剂解决、增加购置或更新等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单位增加购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执行中需要临时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由单位上报办公设备购置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或本办法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特殊办公设备,需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应从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其他资金中安排,县级财政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确需增加资金安排的,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申报和审批。
新成立单位的办公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整体搬迁单位应充分利用原有办公设备,确需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更换、新进人员或单位内部增设机构等需要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公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办公设备购置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对超标或不按规定程序购置办公设备的,县财政局将暂停审批该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项目。
第十三条 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办公设备配置的管理,建立办公设备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办公设备使用状况及增减变动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单位办公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县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公设备 管理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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