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08〕74号)文件精神,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全县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马关县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完成全县节能减排目标,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08〕7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工作由县监察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县经济商务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会同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按照《马关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马关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十一五”期末,对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县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进行核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 经评估和综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专题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条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当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具体由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连续二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具体由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问责△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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