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马关县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马关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县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全州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县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经济商务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和《中共马关县委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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