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到实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评定考核办法》和《马关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马关县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评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字〔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定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评定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全县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为县级有关部门、13个乡(镇)人民政府及列入考核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全县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县级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县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年末20天内书面报县经济商务局审定。
第十条 年末考核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和部门将按照《马关县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不能参加当年节能项目的申报,不能参加当年有关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坚决实施项目限批,采取警告、整改、限电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云政发〔2007〕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08〕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县人民政府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对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警。次年2月底前,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相关职能部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上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末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六)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七)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县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马关县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环保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最高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及时研究制定按日计罚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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