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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执行马关县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1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畜牧局、马关财产保险支公司三部门制定的《马关县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于               20071026               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马关县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县财政局  县畜牧局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马关支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增强养猪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州财政局、州畜牧局、中国人保财险文山州分公司《关于下发〈文山州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财农〔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我县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
  广泛参与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经办机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
  第五条  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按照每头1000元核定,费率为6%,每头能繁母猪的保费为60元。
  第六条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以专业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厩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七条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负担20%。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2.5%、州级财政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5%;养殖户承担20%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乡镇财政、畜牧部门可以动员龙头企业为养猪户承担部分保费。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八条  县级财政、畜牧部门要会同经办机构,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商定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实施规程、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州财政局、州畜牧局和州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保单上应载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养猪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保费补贴资金列入“2130123—农业生产保险补贴预算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20日前向州财政局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由州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要及时安排补足(包括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于12月底前,由县财政局向州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再由州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核实后,按应分担比例于下年度给予弥补。
  第十三条  当年各级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按分担比例抵减下年预算。

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
  (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登记到县,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州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下拨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三)县级财政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将下达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及时报州财政局备案。
  (四)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将参保情况报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县级畜牧部门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报县级财政部门,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及时拨付到经办机构,年终据实结算,不得拖欠。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由县级财政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有结余时,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从专户划转、挪用。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县乡财政、畜牧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县乡畜牧部门要配合经办机构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养殖者姓名、能繁母猪品种、年龄、来源、毛色以及投保数量等。凡投保的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实行一猪一卡,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省、州财政要求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表于每季度终了后8日内上报州财政局。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5日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州财政局报送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保费补贴的安排使用情况、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力争使能繁母猪的投保率达到100%。县乡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保证能繁母猪的投保率。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级、各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413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畜牧 保险费补贴△ 能繁母猪 细则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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