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节选)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照顾项目规定
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2015 年1 月1 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 名。②获得云南省招委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的,参加省招生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的测试,并经省体育局审核认定达到二级运员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报考体育类不得加分)。
2.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15 分。四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
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 分。
1.世居我省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25 种少数民族考生加20 分。汉族考生加20 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籍、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 分;
2.世居我省的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加10 分;
3.内地农村户籍世居我省的彝族、壮族考生加10 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世居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 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 分;
6.烈士子女加20 分;
四十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 分投档。
四十七、同时符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招生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各项目分值不累加。凡符合第44 条、第45 条、第46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公示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四十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高等师范院校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省内医学院校的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十九、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