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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马关县第十届二次会议第126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 更新时间:2018/12/03

马关县工信商务局关于政协马关县第十届

二次会议第126号提案的答复函

 

 

杨开斌委员:

你提出的 “关于加强盐务市场监管工作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盐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盐业跨区经营是盐业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环,也是改革的难点。自2017年1月1日国家盐业体制改革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文件要求,切实抓好食盐生产批发(配送)企业的监管工作,确保全县市场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2017年,全县累计销售食盐1359吨(外省盐销售86吨),碘盐覆盖率达100%,碘盐食用率达99.5%。我们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是:

一是严审跨区经营企业进入批发(配送)资质。按盐改相关文件规定,引导盐企到我县盐业主管部门报备,如实提供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批次盐产品检验报告、盐产品真伪识别方法、批发企业委托片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依据。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的还要提供委托配送协议、物流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严格监督我县食盐批发(配送)跨区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印发配送批次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开具配送数量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严把批发企业进入批发(配送)环节资质关,食盐跨区经营企业经报备,按盐改相关文件规范提交报备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入我县辖区市场经营。

二是规范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进盐关。进一步规范食盐批发零售进化渠道,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到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我省加碘标准食盐,食盐零售网点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盐,并向批发企业索要进盐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索要进盐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方可上市零售。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对不按规定渠道进货的企业,按盐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加强重点零售网点和消费终端的检查。县工信商务局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农贸市场、超市、零售网点和人员密集餐馆、学校食堂、农村等消费终端巡查,加强对食盐流通、销售、使用安全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2017年以来,我局共组织开展市场检查13次,查处食盐违规经营行为3起。

四是加强加强宣传教育。以“三月法制宣传月” 、“六月安全生产月”、“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宣传活动为载体,通过上街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利用市场检查的时机现场说法,加大对食盐管理法律法规及食盐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意识,在局商务股设置举报电话,调动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我县盐业市场安全的监管,努力减少食盐安全监管盲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局将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全县的食盐市场监管工作,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盐,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盐务市场的监管工作。

 

 

马关县工信商务局

2018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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