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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9〕77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设项目予以处罚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9/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州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精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纠正治理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局已于2018年10月8日发布《公告》(附后),现公告期届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9年4月8日起对《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划定的14.64平方公里(其中,马关主城区10.09平方公里、达号工业园区3.54平方公里、花枝格工业园区0.73平方公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0.28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建设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行为的定义

(一)未批先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或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实施建设的情形。

(二)少批多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或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设面积的情形。

二.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行为的处罚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特别说明:《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设定了下限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设定下限)10%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1)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在本请示中未列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法机构及执法程序

根据《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马办发〔2019〕47号)文件中的工作职责,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全县执法部门,负责拟订城乡管理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权限集中行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和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该通知范围内涉及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行为的由马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认定其违法行为,认定后交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

附件:《公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公 告

《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于2017年2月22日经文山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按照《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划定的14.64平方公里(其中,马关主城区10.09平方公里、达号工业园区3.54平方公里、花枝格工业园区0.73平方公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0.28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现针对马关主城区、达号工业园区、花枝格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发布此公告:

1.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或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先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否则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6.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马关县城主城区、达号工业园区、花枝格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单位或个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经核实不影响《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实施的,可以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在上述公告期限内不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照《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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