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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9〕129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6/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2019年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保障全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等法律法规、预案方案,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网格化管理,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乡(镇、场)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实施“广泛排查、监测预警、检测检验、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彻底根除”的防控策略。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成立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及下设工作机构职责如下:

指 挥 长:何昌娥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指挥长:冉永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献超 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局长

陈正师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孟梅 县财政局局长

王跃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谢欢庆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魏贵林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郭洪方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钟绍久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杨朝亮 县工信商务局局长

龙玉祥 县卫健局局长

莫健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榜惠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局长

陈胜应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易红云 都龙海关关长

张 宇 县邮政局局长

各乡(镇、场)行政主要领导

指挥部职责:负责对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防控各项责任措施。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定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各乡(镇、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要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的防控和扑灭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日报制度。公布疫情举报电话,马关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疫情举报电话:0876—3066556(农业农村科技局)、3066538(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农业农村科技局:牵头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上报并通报疫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疫病作出初步诊断,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生猪的扑杀、生猪及其产品、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流动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防护用品、器械、消毒药品等相关应急处置物资。估算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生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包括污染物)以及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及使用计划。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分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对运输活畜禽的车辆进行备案,发放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卡。

(二)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要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查处。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生猪制品生产、流通、销售、备案等全流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餐厨剩余物产生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餐厨剩余物产生单位签订承诺书和餐厨剩余物处置协议。将餐厨剩余物的规范管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负责督促油水分离设施的建设安装,做好餐厨剩余物处理记录。

(四)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配合农科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走私生猪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生猪及成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建立信息交流互通机制。

(六)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等医疗机构餐厨剩余物集中收集并与符合要求的餐厨剩余物运输处置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非洲猪瘟防控相关公共卫生安全宣传解释工作。

(七)财政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八)邮政部门:负责对快递行业、快件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严查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

(九)工信商务局:负责非洲猪瘟防控及应急期间生猪、生猪制品及其替代品的市场监测及保障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餐饮餐厨剩余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合理设置餐厨剩余物临时收集、储存设施设备。

(十一)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完善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监管体系,严厉打击违规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剩余物行为。牵头监督餐厨剩余物生产单位将产生的餐厨剩余物交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场所处理,不得将餐厨剩余物出售、倒运给未获授权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个人不得收集餐厨剩余物。

(十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防控信息的权威发布,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及造谣。

(十三)都龙海关:负责出入境旅客及进出口企业携带、运输生猪及其制品的监管及检查,搜集通报周边国家的疫情。

(十四)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对餐厨剩余物产生、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同时对上述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死猪及扑杀猪、受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十五)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餐厨剩余物集中收集并与符合要求的餐厨剩余物运输处置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协议。

(十六)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物流、零担货运的监督管理。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非洲猪瘟防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乡(镇、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三、疫情报告与送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报告。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州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经州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疑似疫情的,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四、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按如下程序处置:

(一)隔离。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严密开展临床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垫料、粪便及有关物品移动。

(二)严格环境消毒。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每天消毒3—5次,直至疫情评估解除封锁。

(三)规范釆样送检。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规范采集病死猪的脾脏和淋巴结等组织样品,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四)开展监测排查。加大监测排查力度,对符合采样要求的场点要进行采样送检。

(五)果断应急处置。一旦发生疫情,立即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销毁尸体后,应对疫点的所有场所、车辆、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五、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户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2.疫区: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二)封锁。由县农业农村科技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涉及的行政区域联合上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 依据县人民政府命令,立即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完成时限:24小时内。

2.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对和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粪污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式为深埋。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求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完成时限:24小时内。

3.消毒。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全面消毒。

完成时限:48小时内。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设卡。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科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及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2.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测和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州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六)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七)野猪和虫媒控制。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农业农村科技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当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八)疫情排查监测。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 1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九)疫情追踪和追溯。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十)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 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州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对农业农村科技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县农业农村局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15天后,由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县农业农村局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县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 48小时后,由州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十一)扑杀补助。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六、信息公布和科普宣传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农业农村科技局及时公布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公安、网信部门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农业农村科技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二)责任追究。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补助。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八、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实施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三)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四)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科技局负责解释。《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I级响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8〕285号)同时作废。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3.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4.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附件1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剩余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三)易感动物。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四)潜伏期。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 5—19天,最长可达 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感染猪在 12—14天内 100% 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 30% —50% ,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温可高达 42℃ ,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100% 。病程4—10天。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 40.5℃ 。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 5—30天。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

三、病理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见附件2)

(二)抗体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抗体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以及受委托的相关实验室进行。

(三)病原学检测。

1.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2.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等方法。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四)结果判定。

1.临床可疑疫情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1)流行病学标准

①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范围;

②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③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15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④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临床症状标准

①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②皮肤发红或发紫;

③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④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⑤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①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3)剖检病变标准

①脾脏异常肿大;

②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③下颌淋巴结出血;

④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2.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附件2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清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

(一)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5ml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冷冻保存。

(二)组织样品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保存。

(三)钝缘软蜱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可以放入 100%酒精中保存。

附件3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耀5次,连续 7天,之后每天消毒 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附件4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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