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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9〕153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7/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马关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8〕20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结合我县湿地资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保护、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全县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分保护地的分类管理;坚持自然为主、修复为辅的原则,通过自然恢复、人工促进自然恢复和采取近自然的人工恢复方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修复,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考评体系。

(三)主要目标。将全县湿地全部纳入保护管理体系,实行全面保护、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和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县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500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00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1%。

二、明确保护目标,落实保护责任制

(一)全面保护湿地。根据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对全县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全面有效保护,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特别是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县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500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00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1%,实现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二)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通过自然恢复,因地制宜辅以污染治理、水系连通、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全面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争取到 2020年,重要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7%以上,全县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稳定,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二)健全湿地保护考评机制。县人民政府对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责权明确、管理高效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6〕5号)规定进行追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三、加快湿地认定,健全分级管理体系

(一)加快湿地认定工作。按照《文山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开展一般湿地认定,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提出一般湿地名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报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认定后的湿地应明确湿地边界及管理主体,设立界桩界标,根据资源条件建立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湿地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 精神,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省、州、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省级重要湿地、省级一般湿地和我县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财政支出责任。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林草局

(三)加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提高湿地保护率。积极申报省级湿地公园,探索县级湿地公园创建道路。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管理模式。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在现有管护人员的基础上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四、加强保护执法,严格湿地用途管控

(一)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严格执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完善以自然资源公安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的湿地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二)严格湿地用途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等规划间的衔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控制。合理确定湿地有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为湿地休养生息留足生态空间。实行严格的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强化已有矿业权管理,积极探索已有矿业权逐步退出湿地范围的机制。在湿地范围内的已有矿业权,不符合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依法不予办理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已有矿业权到期,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矿业权进行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通过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给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申请;未通过或者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规划审查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申请登记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登记。未征得湿地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五、强化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二)加强退化湿地修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退化和被侵占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修复方案。遵循自然规律,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和服务功能。采取近自然人工湿地的修复方式,探索乡村湿地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学校和矿厂等,积极建设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科学核定重要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维持湿地自然状态水位需求。加强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全面推进用水管理。完善重要湖泊和河道保护规划,实行流域综合治理,留足河道生态空间,保护和维护河道自然属性,科学开展河流湿地生态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科学安全蓄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林草局

(四)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的股室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检查。湿地修复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湿地修复专家咨询机制和技术支撑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修复后绩效评价,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六、推进湿地监测,健全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参照省级规范,组织开展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和全县湿地面积变化及湿地保护率年度核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省、州的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开展全县湿地资源调查。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二)加快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建设。在全县湿地保护重点区域和敏感区域设立湿地生态监测站(点)建设,健全完善湿地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湿地生态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到2025年,初步建成全县湿地生态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

(三)规范湿地监测信息发布和运用。建立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有关数据要互联共享。加强湿地监测、核查数据的运用,运用大数据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管理,为考核各乡(镇)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责任单位: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

七、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增强抢救性保护湿地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责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全县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大问题。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全县湿地保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二)贯彻保护政策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完善本辖区内湿地资源的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补偿、水资源保护等配套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

(三)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县财政局要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同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湿地保护及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加大政策性贷款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水务局,人民银行马关县支行

(四)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我县湿地科学决策水平,成立“马关县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探索与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途径,加快湿地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提高湿地科研成果转化率,着力提高我县湿地保护发展的科学技术含量。重点加强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湿地生态补偿、湿地生物多样性保育、水资源安全等方面成果运用,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构建湿地保护、恢复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五)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采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采取湿地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课堂”等形式,抓好中、小学生湿地保护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林草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水务局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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