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2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兜底保障作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贯彻实施方案。
一、“三类人员”认定范围
(一)民政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1.省、州、县和乡(镇)四级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国有企业员工及国有企业员退休人员;
3.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人员。包括县乡两级的社会救助经办员和村(社区)级的社会救助协理员。
(三)村(居)委员会成员:是指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三类人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县内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三类人员”家庭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扣除规定的刚性支出费用后,年人均收入低于县内执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户籍状况。在本县申请低保的家庭或个人,需具有本县常住户籍。
2.家庭收入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县内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为4200元)。
3.家庭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超过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民政局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三、“三类人员”亲属认定审核审批
1.“三类人员”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2.“三类人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必须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民政局审批等程序。
四、“三类人员”亲属认定管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主动如实报告的事项
拟申请为低保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是“三类人员”的,在申请低保时,申请家庭应主动如实报告以下事项,并签定《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书》。
1.如实报告公职人员在何地何单位工作。
2.提交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月总工资收入证明、刚性支出方面的相关票据或证明。
3.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刚性支出方面的相关票据或证明的真实性负全责,并签定《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书》。
(二)严格执行备案核查制度
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民政局备案管理,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场)要切实承当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审核主体责任,县民政局要承当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医疗、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调查核查全覆盖。“三类人员”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拟申请为低保对象的人员与“三类人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必须做到乡(镇、场)对低保申请对象和县民政局对低保审核100%入户核查,核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核查,对于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给予审批纳入保障。
(三)压实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审批责任主体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及时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各乡(镇、场)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和乡村组三级干部的作用,坚决杜绝将审核审批权限层层下放。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挂包帮单位,各乡(镇、场)、村(居)委会要及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理解、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追责。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的;4.泄漏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7.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部门或村(居)委会责任追究。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三)申请人责任追究。“三类人员”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县民政局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可处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参照该文件执行。
附件:1.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书
2.相关政策解释和说明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书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本人于 年 月 日向调查人员 、 、 、(填写调查人员姓名)提供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相关数据真实,本人同意民政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若有不属实或有隐瞒情况,本家庭愿意承担不属实或有意隐瞒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声明人(户主、即被调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相关政策解释和说明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是指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专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家庭收入核算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核算方法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3种办法计算: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以本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出售)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出售)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捕捞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有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有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计算如下(城市低保参照执行):
一是义务人具有有效法律文书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按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二是义务人无法律文书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算方法:
①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 倍)的,即农村人均收入低于8400元/年(含),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②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即农村人均收入高于8400元/年,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进行计算。
③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合并计算。
(5)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三类人员”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6)可扣减刚性支出事项。对“三类人员”家庭购车(大型农机)、购房(修房、建自建房)、购买高档家用物品等所产生的费用不列入支出计算;对家庭中发生重大遇外特殊事件、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及就学产生的有关费用可列入支出计算。具体支出事项及支出依据如下:
①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付费用(以医治医疗机构出具医治票据上补助之后的金额或者医疗救助部门给予报销后的发票金额为准);
②家庭成员串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医治医疗机构出具医治票据上补助之后的金额或者医疗救助部门给予报销后的票据金额为准);
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付费用(以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准);
④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当年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农村人均收入不超8400元/年。发生重大遇外特殊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按该条规定执行。
3.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类人员”与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论是否共同生活,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责任。如:一对夫妻有多个子女,每个子女都是其父母(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人。
4.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规定
“三类人员”家庭中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三类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已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有困难的, 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三类人员”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对部门间暂未实现网络信息共享的,可采取离线信息核对或实地调查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对报告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参考依据,经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应纳入保障范围;核对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进行信息维护、标注;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资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户籍人口、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会议结果有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参会评议小组达到总人数2/3以上,评议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评议结论有争议的应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作出评议结论,并将评议结论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5)审批。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论),并按照100%的要求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对直接将“三类人员”家庭或个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公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拟审核的“三类人员”家庭(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审批公示:县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三类人员”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从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三类人员”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县民政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适时更新。
公示中应注意保护“三类人员”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7)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发放。县民政局、财政局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及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