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杨荣锦、宋阳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县城逢春大道全路段车辆实施限速通行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测速取证设备和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合法权益,2018年8月7日,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测速取证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第七条规定,除城市快速路外,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设置测速取证设备,主干公路通过市区的,市区段不得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点、段的限速值,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应当不小于70公里/小时,其它公路应当不小于60公里/小时。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逢春大道属于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固定测试取证设备,且需设置的路段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你们提出的建议不符合相关规定。针对逢春大道车多、人多,安全隐患大的实际,我局将加强与住建部门沟通,加快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在新中医院接二级路路口安装红绿灯,控制车流,降低车速。同时,将进一步宣传力度,加大驾驶员管理教育,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马关县公安局
2019年7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登聪 1357768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