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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工信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拟公开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三条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局机关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局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五条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保密审查办),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任保密审查办主任,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保密审查办工作职责:

(一)对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开展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以局机关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局保密审查办审查;局机关各股室在权限内发布政府信息,应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核,如认为信息可能涉密或涉及敏感问题,应由各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保密审查办审查。

第七条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保密审查办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保密审查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与不同部门或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拟公开信息,应以文字形式经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党务、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按保密制度办理解密手续,经保密审查确认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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