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因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水土保持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被撤销、撤并或职能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加强对全县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马关县水土保持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机构组成
主 任:王 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刘跃德 县水务局局长
普荣奎 县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覃万祥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童保文 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
刘朝俊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李绍维 县司法局副局长
罗绍育 县财政局副局长
卢毕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彭 波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副局长
宁 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殷发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兵廷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罗朝元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王启刚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聂世聪 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刘跃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启刚同志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县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和省、州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制定重要的水土保持规划,研究制定马关县水土保持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安排部署和督查各成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二)县水保委办公室:负责处理县水保委日常事务。按照县水保委的安排部署,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县级的水土保持各项具体工作;了解掌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工作对策措施建议,及时向水土保持委员会报告。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在审查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县工信商务局:指导全县工信商务工作,在备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时,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县教育体育局:负责以青少年为主的水土保持宣传普及教育,探索和拓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新途径,强化青少年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意识,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县司法局:利用“三月法治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有关水土保持普法活动。
(七)县财政局:安排水土保持预算经费,做好水土保持资金的筹措和落实工作,及时下拨水土保持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八)县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做好治理区荒山土地确权登记等基础工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九)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积极参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对涉及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指导水土保持流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规划的编制;督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建设单位对施工裸露地的植被恢复和施工现场清理,预防和治理项目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督促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督促道路建设中边坡防护及绿化工作;督促做好道路施工取弃土(石)场的防治处理,确保不因道路施工造成水土流失。
(十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督促农业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指导农业水土保持技术推广;搞好坡耕地改造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大生态农业建设力度;积极开发新的农村能源资源,总结推广果牧沼结合的生态建设模式,做好农村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加强对森林采伐、营造、抚育等生产过程中水土保持配套措施的落实,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加快生态林建设步伐,提高森林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结合荒山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增加森林覆盖,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成效。
(十四)县水务局:具体承担县水保委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行使水土保持行政职能;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全县及主要流域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评价。
(十五)县扶贫开发局:加强贫困地区水土流失防治,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依法加强对扶贫项目水土保持配套措施的落实,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
县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若有变动,由组成人员所在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在另行发文。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