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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20〕30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3/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马关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联合印发《文山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文环发〔2020〕1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19〕15号)的要求,为加强全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县边管委、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配合)

加快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改造提升转型或停业关闭。(县工信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按职责负责,县发改局配合)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商务局配合)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2),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4),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云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云环发〔2019〕13号),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县边管委配合)

涉工业炉窑类产业集群主要包括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结合马关产业发展特征等自行确定。

三、任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2020年底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落实)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落实)

(二)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落实)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落实)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落实)

(四)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按职责负责)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范围,提高加价标准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改造。(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落实)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边管委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指导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导开展污染深度治理。县发改局指导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指导实施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县工信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群发展。县财政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等指导统筹资金支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做好实施、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业炉窑污染治理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运输响应方案。

(三)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实施差异化管理,打造标杆企业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管理。健全环境信用体系,依据相关规定将环境违法、失信企业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经济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强技术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四)严格工作调度与执法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行业治理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调度管理平台,加强动态管理,各单位按要求及时提交管理台账。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单位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

2.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4.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5.马关县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

附件1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行业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子类

说 明

熔炼炉

钢铁

粗钢/生铁

炼铁高炉

将物料融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铁合金

铁合金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 炉、精炼转炉、铝热法婚炼炉等

有色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建材

玻璃、岩矿棉等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化工

电石、黄磷等

电石炉、黄磷炉等

轻工

日用玻璃

玻璃熔窑等

熔化炉

铸造

铸件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有色

铝、铜、铅等制品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建材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化工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熔融炉等

炉窑类型

行业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子类

说 明

焙(煅)烧炉(窑)

钢铁

烧结矿、球团矿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有色

氧化铝、稀土、镁等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建材

水泥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陶瓷(含卫生陶俊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回转窑、隧道窑等

砖瓦

隧道窑、轮窑等

石灰

竖窑、套筒窑等

化工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 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炭素

焙烧炉、燧烧炉(窑)

加热炉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热处理炉

钢铁、有色、铸造等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 固溶炉、调质炉等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_

干燥炉(窑)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

(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焦炉

焦化

焦炭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馄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兰炭

炭化炉

煤气发生炉

建材、化匚、轧钢、有色等

一一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逋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附件2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轧钢王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G0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有色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5—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6—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7—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8—201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搏放标准

GB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案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附件3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于行业

污染治理措施

钢铁

及焦化

钢铁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焦化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铁合金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全封闭矿热炉、锭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机械铸造

铸造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聪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磷设施;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建材

水泥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平板玻璃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玻璃纤维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行业

子行业

污染治理措施

建材

其他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陶瓷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骨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有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砖瓦

以煤、煤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誉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耐火材料

超高温竖窑、回转容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石灰

石灰容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矿物棉

以煤(含燃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燃化炉、池容,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畚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靖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有色冶炼

氧化铝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电解铝(轻 金属)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镁、钛(轻 金属)

嘏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行业

子行业

污染治理措施

有色冶炼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重金属)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钼(稀有金属)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再生铜、铝、铅、锌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稀土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工业硅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化工

氮肥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余热回收或三废浑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铬盐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碳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行业

子行业

污染治理措施

电石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黄磷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化工

活性炭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腕酣务低窥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泡花碱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K等脱硝设施。

其他无机 化工

燧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有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 备脱硝设施。

轻工

日用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爆窑应配备袋式等除 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 脱硫设施。

石化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注: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按照“重点任务”中无组织管理措施进行管控

附件4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作业类型

措施界定

示例

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2

密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料仓、储罐等

3

密闭输送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

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5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储库、仓库等

6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根、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

7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附件5

马关县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

序号

县(市)

乡镇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行业类别

产品

类别

炉窑

类型

炉窑

子类

该类炉

窑个数

该类炉窑规模

规模

单位

燃料类型

主要燃料

年消耗量

燃料

单位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治理

方式

替代清洁能源类型

深度治理措施

计划完成年限

备注

1

马关县

马白镇

马关县金欣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91532625757166248A

花枝格村委会白糖厂

铁合金

锰硅合金

熔炼炉

锰铁高炉

1

25000

千伏安

16591

万千瓦

烟气治理

脱硫除尘改造

2025

2

2020

全厂区无组织排放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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