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自由裁量的理由: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的国家层面和云南省还在没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因此没有参照的裁量基准。且马关县中源加油站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较多影响,决定对马关县中源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