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文综罚字〔2023〕06号
当 事 人:马关德豪购物中心(尹某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经 营 者:尹某平
住 址:金厂镇金厂街
2023年8月14日10时08分,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琳、施恩棚、李和龙、冯君联合新闻出版局普绍芯、金厂镇政府董佳佳到达马关德豪购物中心,在向经营者尹某平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一货架时发现有出版物,经查看《营业执照》,经营内容不包含出版物销售,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2023年8月15日,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以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经营者尹某平不能提供近两年详细进货单据,也没有销售出版物的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通过马关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证实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记录了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4日对马关德豪购物中心检查的情况。
执法照片3份,说明当日执法检查情况。
《扣押决定书》1份1页,《扣押物品清单》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并扣押当事人出版物84本的情况。
对经营者尹某平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事实的认定和相关情况说明。
当事人尹某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马关德豪购物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马关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情况说明1份1页,说明马关德豪购物中心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检查并自愿停止违规经营活动,经营规模较小且无违法所得,根据《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云文旅规〔2023〕3号),应从轻处罚。
2023年9月4日,尹某平领取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文综罚告字〔2023〕06号)。至9月11日陈述申辩期满,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对马关德豪购物中心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共84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没收物品清单》
联系地址:马关县文化路250号 邮 编:663700
联 系 人:陈 琳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