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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莜闲游乐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案(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06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3号

当事人:马关县莜闲游乐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MA******59

经营者:王立,联系电话:139******21

经营场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心天地商业广场3F—1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使用杨婷婷(公民身份号码:5326252008******25)上班事实属实,在2024年4月1日至14日上班期间杨婷婷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已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1.马关县莜闲游乐园营业执照证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劳动用工登记表、用工考勤表、询问笔录、领条等证据资料证实非法招用童工事实行为属实;3.杨婷婷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以及用工单位(马关县莜闲游乐园)确认童工杨婷婷身份信息及考勤登记情况、送交情况确认、童工杨婷婷确认本人身份信息及考勤登记情况证实此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有一段时间属于童工。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第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对违法事实行为无异议,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参照《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整个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杨婷婷(童工)送交其监护人进行管理,但因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定量化条件,决定对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给

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营业室(开户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地址:马关园中西路1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案卷,一份交被处罚单位(马关县莜闲游乐园)。

         责任编辑:马关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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