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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4/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02

 

当事人马关麦浪娱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5MA6K6QM26H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25160031

投资人黎某

地址马关县林海路79-1  

2024124日,收到马关县公安局线索移交,称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2024130日,经批准我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马关麦浪娱乐中心2024124日违规接纳4名未成年人事实成立,且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事实成立,产生违法所得39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1份(共1页),说明案件来源;

2.公安局户籍证明4份(共4页),记录马关麦浪娱乐接纳4名未成年人2024124日未满十八周岁;

3.4名未成年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12页),证明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的事实和过程;

4.账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6803包厢产生费用;

5.《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记录执法人员对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检查情况;

6.对马关麦浪娱乐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某,柏某的调查询问各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7.《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8.《委托书》、投资人黎某身份证复印件、经理柏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9.马关麦浪娱乐中心125日凌晨66楼电梯口监控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10.照片证据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文综罚字〔202401号)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年内发生同一事实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于凌晨3点仍然对外营业,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应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我机关在202438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文综罚字〔202401号),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2024409你单位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综罚告字〔202402号),截止5陈述申辩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接纳未成年的行为,并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捌元整(¥398.00);

  3.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柜面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

    联系人: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417

         责任编辑: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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