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马关县微豪仕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7F
经营者:柏文竹
联系电话:136******07
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骏城农贸市场壹号楼2楼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招用未成年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21日至22日违法招用未成年工王陆杰(身份证号码:53262520********19)、吴金云(身份证号码:53262520********32)、候绍兴(身份证号码:53262520********50)、候绍宇(身份证号码:53262520********32)上班的事实属实,在工作期间王陆杰、吴金云、候绍兴、候绍宇属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行为,已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1.马关县微豪仕酒吧营业执照证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视频光盘、劳动用工登记表、用工考勤表、询问笔录、领条等证据资料证实非法招用未成年工事实行为属实;3.王陆杰、吴金云、候绍兴、候绍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用工单位(马关县微豪仕酒吧)确认未成年工身份信息及考勤登记情况记录、未成年工确认身份信息及考勤登记情况记录证实此4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属于未成年工。
2024年3月22日,经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第1号),你单位经营者柏文竹已代表单位当场作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声明,对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处理依据均无异议。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整个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就积极落实整改工作,把未成年工进行清退并送交监护人管理,主动消除与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你单位非法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参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云人社规〔2023〕4号文件)附件1序号3、序号11与附件3序号3的规定,对你单位使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罚款,对使用4名已满16周岁未成年工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营业室(开户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地址:马关园中西路1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案卷,一份交被处罚单位(马关县微豪仕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