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文综罚字〔2024〕01号
当事人:马关麦浪娱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5MA6K6QM26H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25160031
投资人:黎帆
地址:马关县林海路79-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7日,收到马关县公安局线索移交,指明2024年1月16日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2024年1月17日,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派出执法人员对马关麦浪娱乐中心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明,马关麦浪娱乐中心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情况属实,产生违法所得44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移交视频一份,记录公安执法人员依法对马关麦浪娱乐中心进行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记录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马关麦浪娱乐中心进行检查情况;
3、胡庆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实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的事实和过程;
4、胡馨月《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实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的事实和过程;
5、秦本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实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的事实和过程;
6、胡祖彪《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见证未成年人在该场所消费的事实和过程;
7、柏梅《调查询问笔录》一共二份8页,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8、马关县公安局开具的未成年人户籍证明4张,记录马关麦浪娱乐接纳的4名未成年人在2024年1月16日未满十八周岁;
9、《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0、《委托书》及黎帆、柏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和法定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1、收款记录,证明此次违法的消费金额所得。
综上所述,我机关认为马关麦浪娱乐中心未履行法定义务和相关责任,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首次,其经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共接纳未成年人数为4名,在公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清退未成年人,没有扩大影响。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的一般处罚情形,可以在5万以下罚款区间予以处罚。
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领取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文综罚告字〔2024〕01号),截止陈述申辩期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现对马关县麦浪娱乐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陆元(¥:446.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马关县支行营业室(收款单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50号
联系人:陈琳 施恩棚 联系电话:0876-7122512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