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一)
行政相对人 |
李洪顺 |
案件名称 |
李洪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
处罚文书号 |
(马)应急罚〔2024〕1号 |
处罚事由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现场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李洪顺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却在店内零售烟花爆竹。于2023年10月8日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李洪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的理由: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处罚依据叙述为:“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李洪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李洪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调查工作中积极配合,认识态度较好,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较多影响,建议对李洪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拟对李洪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给予李洪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时间 |
2024年01月03日 |
处罚部门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