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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办公室: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资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云南省的比例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在于促进更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缴纳的保障金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县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组员的提案办理组,会同财政局、税务局三方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因我县2021年财政预算已过,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经费已不能纳入财政预算(本年度收缴的保障金是上年度各单位应缴纳的)。
近年来,因受疫情影响,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宜地方和中央都出台了优惠政策。《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事业单位减半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步,县残疾人联合会将会同财政局、税务局进一步研究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关事宜,形成书面材料请示上报县人民政府,尽可能争取在2022年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
马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邹兴友,0876—302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