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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敏、杨朝贵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方案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规〔2019〕1号)第四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州级统筹、城乡统筹,统一投保,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起付线和分段支付标准:
(一)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1.起付线标准: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6000元以上(不含)的,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分段支付标准:6000元(不含)—1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60%;1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65%;3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75%;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80%。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人口、低保人口和贫困残疾人口等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参保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3000元以上(不含)的,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分段支付标准:3000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80%;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85%。取消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
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级政策要求,结合文山州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分段支付标准和报销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我县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是由州级统一制定,县级部门无权对报销方案进行调整,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方案的提案”不在我县职权范围内,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和支持。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并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商讨研究后逐级向上级部门汇报。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医疗保障工作。
马关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江华丽 1808828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