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龙镇“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我镇行政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平、公正、有效、透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随机抽查依法规范管理,现就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镇中心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全镇“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镇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2.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3.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4.协同推进。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项目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抽查人员:由应急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等人员组成。
抽查范围:辖区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法人企业。
抽查内容:1.有关许可证件;2.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3.各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好本单位责任及安全生产条件等。
抽查方式: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抽查频率:每季度至少一次、并配合其他部门进行随机抽查。
(二)抽查项目名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抽查人员:由镇应急服务中心、边境派出所等人员组成。
抽查对象:辖区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法人企业
抽查内容:1.消防安全宣传痕迹材料完善;2.消防安全设备齐全等;3.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等。
抽查方式:实地核查、书面核查。
抽查频率:每季度至少一次、并配合其他部门进行随机抽查。
(三)抽查项目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抽查依据: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抽查人员:镇应急服务中心等人员组成。
抽查对象:辖区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法人企业。
抽查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隐患防治痕迹材料;2.隐患防治规章制度。
抽查方式:实地核查。
抽查频率:每季度至少一次、并配合其他部门进行随机抽查。
(四)抽查项目名称: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抽查人员:镇财政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等人员组成。
抽查对象: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抽查内容:1.法人或个人行使职权是否合法合规;2.资金专款专用。
抽查方式:实地核查、书面核查。
抽查频率:每年至少开展2次。
(五)抽查项目名称: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抽查人员:镇社会事务办、镇卫生院等人员组成。
抽查对象:生产经营单位。
抽查内容: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抽查方式:实地核查。
抽查频率:每年至少开展1次。
(六)抽查项目名称: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
抽查依据: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抽查人员:镇畜牧站等人员组成。
抽查对象:辖区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法人企业。
抽查内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2.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抽查方式:实地核查。
抽查频率:每年至少开展2次。
四、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双随机”抽查,应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一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镇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二是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去做呢好你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五、抽查结果的运用公布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中心(站所、办)要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到镇党政办,由党政办及时报请在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公布抽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