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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23〕4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级有关单位:

经2023年9月25日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78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马关县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关于肉牛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多渠道筹措肉牛产业化发展资金,规范马关县肉牛养殖贷款管理,推动马关县肉牛产业化发展,提升县内承贷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水平,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县内金融机构向全县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户发放有偿有息财政贴息贷款。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县内承贷金融机构,所指借款人是指存栏2头及以上的肉牛养殖户,试行补偿规定的肉牛养殖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牛养殖贴息贷款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养牛数量、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肉牛养殖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用途只能是涉及养牛方面的资金需求,贷款的条件、担保方式、贷后管理等按照县内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准入基本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无不良信用信息。

2.借款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金融机构不良信用客户内控名单、反洗钱客户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3.年龄年满18(含)至65周岁之间(具体按照各承贷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规定执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身体健康。

5.在县内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各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养殖牛龄在6个月以上的2头牛为底线,每头牛可贷5000-10000元。符合“农户信用贷款”条件的贷款金额最高30万元,符合“个人生产经营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100万元(具体贷款产品、金额、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照县内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单笔贷款期限1年,最长期限3年,还款方式根据县内承贷金融机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担保方式:信用、保证、抵押、质押。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承贷金融机构同期相关贷款利率或承贷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执行,其中年化利率3%部分由财政贴息,实行借款人先垫后补方式。

第三章 肉牛养殖贴息贷款贴息方式

第十条 贴息额度:按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支付利息,据实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标准:贷款形态正常的,由县级财政按年化利率3%贴息,但不得与小额信贷贴息政策重复享受,超出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运作管理:县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肉牛养殖贴息贷款,贷款还款方式、利率等按县内承贷金融机构规定执行。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开设贴息资金专户于承贷金融机构,对贴息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县农科局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贴息资金专户,由借款人先还清贷款本息,承贷金融机构按户建立贴息贷款台账,于次年1月30日前将贴息贷款台账报县肉牛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肉牛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兑付到每位获得贴息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肉牛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

附件:1.马关县肉牛养殖贷款贴息申请表

    2.马关乡(镇、场)县肉牛养殖贷款贴息资金支付审批表


【视频解读】马政发〔2023〕4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肉牛养殖 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文解读】《马关县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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