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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号 关于补办出生证转移到乡镇卫生院的建议

来源: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更新时间:2011/03/25
  建议号:134号
  提案人:王海秀
  内容:
  由于近年来实行出生证的办理,部分村寨因交通不便,给孕妇住院分娩带来了很大困难,无法到医院住院分娩,对于这部分小孩,需要补办出生证,但办理出生证必须到县保健院办理,这样,给在家时分娩孕妇家庭带来很大经济负担。因此,建议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把补办出生证手续转到乡镇卫生院办理。
  承办单位:县卫生局
  责任领导:闻志高
  政府督办领导:陈子品
  交办日期:2011年3月28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卫生局关于对马关县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答复函

王海秀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将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转移到乡镇卫生院办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以及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及云南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文山州卫生局下发了《文山州〈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文卫发〔2009〕143号)、马关县卫生局、马关县公安局联发了《马关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马卫发〔2009〕85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国家举办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婴儿(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分娩的医疗机构即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在非医疗机构分娩,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请持村委会证明〔注明: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婴儿的出生时间、地点、旁证(接生员)、旁证签名等〕、经乡镇卫生院审核同意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提出的“关于将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转移到乡镇卫生院办理”的建议,目前无法落实。但根据我县部分村寨比较偏远,到县保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较为不便的实际,我们将安排各乡镇卫生院代群众办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群众,只需将村委会出示的证明交到卫生院,由卫生院负责到县保健院代办,办理群众到卫生院领取即可。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卫生工作。
  此 函
   联系人及电话:杨正焱 7130034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关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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