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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号 关于要求解决都龙镇都龙村民委、辣子寨村民委、金竹山村民委部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的建议

来源: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更新时间:2011/03/25
  建议号:133号
  提案人:熊正光
  内容:
  自2003年以来,云南华联锌铟公司在都龙村委会、辣子寨村委会、金竹山村委会部分村小组进行征地作为矿区开发使用,致使三个村委会部分农户全部失去耕种土地,现该部分群众所征用土地资金已相继用完,生活无法保障,给都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并不时与华联公司发生冲突。为安定社会稳定,建议马关县人民政府将部分群众按人数定额发放生活保障金,以便为以后开展征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承办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领导:杨立海
  政府督办领导:李献文
  交办日期:2011年3月28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马关县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函
熊正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都龙镇都龙村民委、辣子寨村民委、金竹山村民委部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的建议》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发〔2010〕48号)文件精神:
  一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马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2009年1月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户口居民。
  二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对于参保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清应缴的养老保障金后,次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因此,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只有参保缴费后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而该建议中所涉及要求发放的生活保障金不属于养老保障基金支付范畴。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此 函
   联系人及电话:许艳英 7122157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关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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