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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号 关于新老农贸市场摊位标准收费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2/28

  建议号:185号
  提案人:樊崇祥
  内  容:
  县城新老农贸市场自建立以来,市场管理和收费标准一致较为稳定,然而自市场采取市场化运行以后,业主自行变动各种摊位收费标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同时内部管理无序,导致市场外交通阻碍难行。建议:县人民政府安排职能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同时相关部门责成业主加强市场内部管理。
  承办单位:发改局
  责任领导:刘建云
  政府督办领导:袁加全
  交办日期:2013年3月6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马关县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答复函
樊崇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核定新老农贸市场摊位标准收费的建议,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对你所提的“关于核定新老农贸市场摊位标准收费的建议”,我局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十九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文件中并未将农贸市场摊位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因此,农贸市场摊位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要求经营者做好市场摊位费明码标价工作,督促经营者规范收费。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价格管理工作。
  此函
  联系人及电话:江才跃,7129943。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熊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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