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办通〔2019〕13号)、《中共马关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马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马关县医疗保障局是马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马关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省、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全县医疗保障配套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三)负责落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四)负责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落实国家、省、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配合省、州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落实省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执行省、州制定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纳入的初审、退出的审定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落实医疗保障行业扶贫政策,推进医疗保障行业扶贫工作有序开展。
(十)职能转变。马关县医疗保障局应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马关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马关县卫生健康局、马关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马关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马关县民政局、马关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马关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给马关县医疗保障局,马关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马关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马关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财务、信息、保密、信访、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政务督查、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人才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综合治理、安全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基金监管和法规股。落实省、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受理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初审工作;对协议管理机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系统内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股。负责贯彻落实省、州有关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起草全县医疗保障配套政策。落实全县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纳入的初审、退出的审定工作。落实省州部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牵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承担全县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筹集工作。
第五条马关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马关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马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马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马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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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代奎(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