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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县委办 更新时间:2022/02/22

第一条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办通〔2019〕13号)、《中共马关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马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是马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负责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监督管理文化、文物和旅游等市场行为,负责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参与有关驻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人才职称评审,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综治、信息、政务公开、保密、信访、扶贫、安全生产、财务、资产管理、审计、采购、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服务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市场股(行政审批股)。贯彻执行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市场发展态势,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政策、规范性文稿、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负责行业系统法制宣传、法律法规培训、学法用法考法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监管。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假日旅游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旅游抽样调查工作。

(三)公共服务文化遗产股。负责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等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拟定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文艺产品的创作。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县公共文化、旅游公共服务队伍建设、文化工作团(队)业务建设、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规划。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和文艺工作团(队)、艺术表演团体的全面发展。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文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事业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承担文化遗产资质、资格等认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等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有关报批、管理工作。

(四)智慧旅游宣传股。拟订智慧旅游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指导旅游产业智慧化建设,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市(城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拟订旅游、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和文化行业信息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技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马关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合作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指导、管理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有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负责跨境游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负责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国内交流推广、区域合作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五)产业发展开发股。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指导、推进全域旅游。负责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指导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第五条 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督查专员1名(副科级)。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马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马关县文化路250号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876—7133993

负责人姓名

倪富华(党组书记、局长)

         责任编辑:赵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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