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重要政策解读 > 正文

解读《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7/05/11

  2017年3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云政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工作措施》)。为便于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等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该《工作措施》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工作措施》的背景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紧紧围绕建设旅游经济强省总目标,着力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发展,加强旅游对外开放与合作,加快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大旅游市场开拓与整治力度,使云南旅游业保持着持续发展的态势,实现了从旅游资源大省到旅游大省的跨越,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云南旅游行业屡禁不绝的“欺客、宰客”“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秩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持续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但由于旅游市场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整治效果还不够理想,整治工作仍停留在治标阶段,支撑“不合理低价游”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连接“不合理低价游”的灰色利益链条还没有彻底斩断。为彻底整治旅游市场,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多方座谈、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

  二、制定《工作措施》的基本原则

  在整治措施研究制定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倒逼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游客投诉和媒体披露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制定整治措施;二是系统性解决原则。坚持全面解剖,从企业、协会、政府几个主体层面进行系统分析,制定综合整治措施;三是标本兼治原则。坚持伤筋动骨,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用严厉措施治标、长效机制治根;四是从严整治原则。制定严厉的监管措施,严格管理,严查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顶格处理。五是可操作性原则。坚持实际管用,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及其引发的强迫消费、欺诈消费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以及全域旅游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研究制定最管用、最实际、可操作、能见效的整治措施。

  三、《工作措施》的主要内容

  基于以上五个基本原则,围绕一年内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目标,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研究制定了22条措施。措施涵盖了经营主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行业协会改革、管理机制和责任落实等方面。

  (一)经营主体管理方面。一是针对购物店“高定价、高回扣”等问题,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将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斩断灰色利益链条;同时,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严厉打击针对游客各类欺诈销售行为,严防新的灰色利益链条的形成。二是针对旅行社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低价游”经营模式,取消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附加旅游购物条款,严厉打击发布、销售、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从严查处合同签订不规范、指定购物点、推销另行付费自费项目、强迫及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进行重点监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三是针对景区管理薄弱、秩序较乱等问题,制定出台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整治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规范景区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对景区存在的游客投诉多、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主要针对导游诱导、强迫购物等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考虑全域旅游背景下的散客需求,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省所有导游纳入平台,实现对导游的实时动态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二是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完善导游星级评定机制,实时动态公开导游考核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和游客监督,创建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执业环境。三是雇聘导游企业必须要与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

  (三)行业协会改革方面。主要针对行业协会职能偏弱、自律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深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工作。一是推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行业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实现行业协会自我管理;二是强化行业协会职能,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下,承担标准制定、等级评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考评等自律监管职能,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三是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合理确定行业协会不同层级协会、各专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

  (四)管理机制和责任落实方面。围绕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旅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综合监管机制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是全面推行“1+3+N+1”旅游综合监管模式,建立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及下属指挥中心,强化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3支队伍,发挥多个涉旅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纪检监察机制。二是压实地方管理责任,明确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实行季度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付仕昆  

关闭

上一篇:解读《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下一篇: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