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中央、省、州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县级救灾物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确保县级救灾物资数量充足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使其保障供给、稳定市场,进一步加强县级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2017年12月9日,马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执行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批复》(马政复〔2017〕134号),按照多法合一,综合管理的要求,《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形势的需要,因而有必要出台《马关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县级救灾物资管理。
二、起草经过
(一)草拟阶段。为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及经费管理。马关县应急管理局召开专项会议,就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办法更具操作性。
(二)征求意见和审核阶段。在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征求意见工作,适时提出修改定稿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把关。该《办法》于2020年10月22日经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
(三)《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五)《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二章为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县政府审定的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或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
第三章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及调运管理。动用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场)一般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县级救灾物资。也可以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并结合受灾乡(镇、场)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直接作出动用指令。在县、乡两级救灾物资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
第四章为县级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 调拨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的各乡(镇、场),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用于本乡镇辖区内救灾使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的或者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县级救灾物资存储。
第五章为县级救灾物资监督与处罚。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对在救灾物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办法》所适用的单位、实施时间以及负责解释的部门。
五、涉及范围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