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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4/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县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设立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马关县人民政府信访法制局合署办公。
  二、马关县人民政府委托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具体职责、组织管理和工作方式、工作条件等按照《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执行。

  附:⒈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
    ⒉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人员名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 法律 顾问室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135份)


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县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受县政府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设法律顾问若干名。
  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信访法制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职责和管理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配合县政府信访法制局做好县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
  (三)代理县政府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参加以县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县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参与县政府进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资产重组、公司上市,设立县政府独资、控股企业等活动,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六)办理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和县政府信访法制局的推荐聘请法律顾问。
  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人选,在律师实务、教学科研、政府法制等领域中具有真才实学并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人士中推选。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县政府信访法制局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签订聘用合同。
  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可由县政府信访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解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法律顾问业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办理法律顾问室的临时性事务。
  法律助理由县政府信访法制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应按县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和专项的法律咨询服务。县政府领导可以直接向法律顾问室交办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种专题的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应当邀请有关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家,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专业论证。
  第十一条 法律意见一律以书面方式提出。
  法律顾问室向县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负责人组织论证或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后报送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依据县政府的委托,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时使用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四章 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阅读上级和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应当诚信、正直,忠实于法律和事实,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及时。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及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人员名单

  蔡治林 马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飞 政协马关县委员会副主席
  王元勋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法制局局长
  李国林 马关县人民政府信访法制局副局长
  周 超 马关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柏再发 文山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兴荣 文山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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