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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场发〔2020〕23号 国营健康农场关于印发《国营健康农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0/11/11

各社区,各公司,机关各股(科)室:

《国营健康农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营健康农场十七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营健康农场

2020年11月10日

国营健康农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5号)《中共文山州委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精神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对国有农场土地施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

(一)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国营健康农场土地属国家所有,应由农场统一规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二)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土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由生产经营科对国有土地进行分类和监督管理,社区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土地。

二、国有土地的承包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国有土地的承包使用依据《马关县国营健康农场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实施细则》(健场发〔2018〕21号)执行。

(二)农场范围内的土地、沙石属农场所有,禁止占用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采、开垦、搭建,必须经农场同意,按实地规划丈量数量核定管理费,先交清费用后再开采、开垦、搭建。

(三)为保护好生态环境,避免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农场范围内土地不得私自开挖平台和私自开挖道路,如因实际需要的,需上报到社区,有社区上报农场研究同意才能进行地埂改变和开挖道路,进行道路开挖占用基础设施的,必须按时恢复基础设施建设;除现行耕地外的所有竹木林地、石山树木不得乱砍滥伐。

(四)签订《国营健康农场国有土地有偿承包经营》合同的,职工家庭承包期限不得超过职工退休年限,非职工家庭承包期限为五年一签,经营土地期间的承包费按时缴纳,拒缴费用的农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土地。

(五)土地承包经营期间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买卖或者私人抵押国有土地,一经发现农场有权无条件收回土地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自行承担;不得擅自租赁土地,若要租赁土地,需向社区报备备份相关租赁资料,社区严格参照《国营健康农场国有土地有偿承包经营》实施细则监督土地租赁,不按相关规定租赁土地的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及问题自行承担。

(六)承包土地资源和澳洲坚果的在职职工,严格执行“三自理”、“四到户”的原则自行开展家庭经营活动,“三自理”即生产资料费、生活费、社会保障费三项费用自理,“四到户”即土地及林木资产承包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风险到户。

(七)承包橡胶岗位土地的必须按农场的统一种植规划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经营管理,为防止橡胶岗位土地被作为其他农业用途土地,各社区要严监严管橡胶岗位土地,若出现人为故意破坏橡胶,农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追究其责任。

(八)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的土地,不得擅自更换土地上的树种;如因树种受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影响,需要更换树种的应向社区报备后到退耕还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取得部门同意后才能更换;若出现擅自更换树种的农场将按照退耕还林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土地的保护管理

(一)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农场耕地转为非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二)为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所有耕地都可采取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提高地力改良土壤。

(三)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四)开垦农场范围内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农场同意,禁止毁坏森林、乱砍滥发开垦耕地。

(五)为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耕作土地时严禁乱丢乱埋农用垃圾,包括农膜、农药包装盒(瓶)塑料农具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两侧的排水沟、道路保护带以及破坏道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

四、土地的收回

(一)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由农场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收回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场将无条件收回承包土地,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1.拒不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或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拒不参加农场公益性活动3次及以上的、造谣生事损毁农场形象的、拒不服从农场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服从社区、居民小组安排管理的。

2.承包人达到退休年限的和承包土地到期的;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户口迁出农场且长期不在农场居住的;户口在农场但长期不在农场居住且不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的(如:红白理事、环境整治等)。

3.私自抵押、租赁、变更土地性质的;私搭乱建、乱挖乱采、乱砍乱伐的;私自占用基础设施(如:排水沟、道路保护带等)和破坏农场行道树的;破坏基础设施拒不恢复的。

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生产经营科、各社区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和破坏农场土地的行为,如出现非法侵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结构等行为,要坚决依法责令承包人退回土地,如拒不执行的,由农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经健康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共马关县健康农场管理区委员会公布施行后实施。如本实施方案没有规定的,提交生产经营科经班子会议讨论执行。

【文字解读】国营健康农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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