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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7〕5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马关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6〕21号)、《文山州农业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方案》(文农通〔2017〕28号)、《文山州农业局 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联〔2017〕7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17〕4号)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九)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三、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突出重点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鼓励村民自治的原则。增强村民环境意识,规范村庄畜禽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实现农村畜禽养殖管理自治。

(五)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文本,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 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畜禽包括猪、牛、羊、犬、兔及禽类。

(二)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犬、兔、禽等主要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全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四)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羊≥100只(年出栏)、蛋禽≥2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鹅≥500只(年存栏)、鸭≥5000只(年存栏)、兔≥500只(年存栏)。

五、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云南省主体功能区划》(云政发﹝2014)1号)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划定范围

本方案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县范围,即马白镇、南捞乡、坡脚镇、大栗树乡、八寨镇、篾厂乡、古林箐乡、仁和镇、木厂镇、夹寒箐镇、小坝子镇、都龙镇、金厂镇和健康农场管委会,总面积2676平方公里。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风景名胜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3.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县城规划区、乡(镇、场)集镇、农村小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全县小(一)型(含)以上水库承雨面积范围内;大丫口水库的水源河、水源沟承雨面积范围内,以及水源口取水口周边300米范围内。

7.县境内重点河流域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的区域;

2.全县小(一)型(含)以上水库限养区边界入口河流再向上游延伸1000米,河岸两边延伸500米范围内。大丫口水库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4.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七、工作流程

(一)摸清底数

各乡(镇、场)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征求意见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由乡(镇、场)组织水务、林业、国土、乡村规划等单位进行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报批公布

各乡(镇、场)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县农科局、环保局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八、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因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县人民政府督促所在地政府在2017年底前依法实施关停或转迁。

3.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阻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4.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二)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规模及以上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县人民政府督促所在地政府限期关停或转迁。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引导散养户、小规模养殖户逐步退出养殖。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小规模养殖。

3.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三)适养区要求

在适养区新建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时,要符合产业规划,并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建养殖场(小区)要求

1.新、扩、改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各(镇、场)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时,要符合产业规划,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出现。

3.县发改、国土、农科、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意见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农科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4.县发改、环保、农科、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要求

1.各乡(镇、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有序关停和转迁;组织实施限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2.划定时限

(1)乡镇划定时限。各乡(镇、场)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具体区域范围,于2017年4月20前以乡(镇、场)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和划定工作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县农科局、县环保局审核。

(2)县级划定时限。县农科局、县环保局根据各乡(镇、场)上报的划定方案(送审稿),县级组织专家实施技术审核后,报州级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3.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科、国土、建设、水务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支持各地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方案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场)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县环保、农科、水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县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养殖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十、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农科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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