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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7 〕30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马关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县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结合马关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一)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的主要职责是:向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村医生配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农村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农村卫生工作任务日益加大。各乡(镇、场)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域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配备不低于2名乡村医生,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严格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乡村医生实行岗位核定、统一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计局考试考核确定,边远地区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数和村卫生室数,并在县卫计局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

2.乡村医生的聘用程序:由个人申请,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缺岗情况,对申请人员进行考察后提出拟聘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县卫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聘任文件,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

3.乡村医生的聘用条件:(1)遵纪守法,热爱乡村医生工作,身体健康,服从管理,能胜任本职工作。(2)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专及以上医学类学历或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作为优先聘用对象。聘用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必须接受云南省基层卫生人员中等职业学历教育。(3)乡村医生聘用后由乡(镇、场)卫生院进行理论和临床培训3-6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1)有犯罪前科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嫌疑人的。(2)曾被解聘或开除的乡村医生。(3)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乡村医生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经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县卫计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常退出手续:(1)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特殊情况或乡村医生身体条件等允许,自愿提出的,经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3年),继续执业。(2)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3)经教育、培训和考核仍达不到从业要求的。(4)不遵守行业规章、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乡村医生正常退出由县卫计局审核批准,对于按规定办理正常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实行一次性退出补偿政策待遇。2017年起正常解聘退出的乡村医生,其一次性补助,以退出当月所领的岗位固定补贴为基数计发。退出补助计算方式:乡村医生累计工龄×补助基数=退出一次性补助。在执业中自动离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开除的,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三)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卫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乡村医生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医疗相结合、预防与治疗相结合、中西医服务相结合,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县卫计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数量、质量,执行国家医改政策情况、规范诊疗服务情况、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县卫计局要制定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优先参加全科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乡村医生要强化中医药知识培训,使其掌握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技能。

(二)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面向村卫生室以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在州级卫生职业学校实施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专业人员项目, 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乡村医生培养项目计划,确定培养人数,由州内卫生职业学校实行定向培养。

(三)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要进一步推进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等“七统一”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进人计划,可招聘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进入卫生院工作,对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好,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优先录取,以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一)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证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当地主要劳动力人均纯收入。随着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加大,乡村医生基本实行全脱产工作制。努力使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我县主要劳动力人均纯收入,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逐步增长。

1.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在省、州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尽量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以上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 并按考核完成的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将逐年新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乡村医生的服务项目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3.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一般诊疗费收入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能力拓展,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通过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按标准分担,保证乡村医生合理的医疗收入。县人社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4.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由财政部门会同卫计部门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定额补助标准。在核定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时要综合考虑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

(二)提高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及条件艰苦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卫计部门在分配各项补助时可以给予适当倾斜,确保边远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有乡村医生服务。

六、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

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新农保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后顾之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一)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其中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省规定的服务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付服务费用;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诊疗费,并由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按规定分担。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乡村医生是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力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得的补助经费,在服务团队中进行分配时主要向乡村医生倾斜,乡村医生所占比例不低于60%。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中医适宜技术、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原则上不低于120平方米。国家和省安排的卫生室建设项目,县财政继续对每个新建/重建的村卫生室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以县或乡镇为单位,集体参加医疗责任险的方式。通过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和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县卫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指导流程,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要科学划分和明确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县卫计、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乡村医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补助管理办法,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一考核、统一发放机制,督促乡村医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二)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县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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