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第三批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建房补助申请书.doc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马关县第三批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云南省优待抚恤政策,提高和改善优抚对象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我县城乡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步伐,在全县建立涵盖城乡、体现优待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好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安居问题为目标,精心组织,统筹规划,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住房解困机制,保障重点优抚对象老有所居,居有所乐,从根本上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尽力通过新建、改建等多种办法,帮助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好住房难问题,使其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的中等住房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统筹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实施的原则,结合住建部门“农村无房、危房改造工程”、扶贫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等改造建设工程,积极稳妥地抓好帮建工作。
(二)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本着宜建则建、宜迁则迁的原则,做到因地、因村、因户制宜,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有利于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生产和生活。
(三)整体推进,困难对象优先。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要根据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实际,按照“整体推进、分批实施、困难优先”的原则实施。
(四)个人自愿,保质保量。充分尊重重点优抚对象个人意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愿意新建、维修改造的,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健康农场管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场)和村委会(社区)要根据每户申请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科学规划选址,加强工程跟踪管理,完善建前、建后工程档案资料,确保改造后的房屋质量符合防灾避灾的要求。
(五)公开、公平、公正。对申报对象、条件、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范围、资金运行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全程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重点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重点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廷喜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周大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胡世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袁自龙 县发改局局长
田孟梅 县财政局局长
施和昌 县监察局局长
蔡清友 县民政局局长
夏寅江 县国土局局长
袁加坤 县农科局局长
杨绍勇 县审计局局长
陈明帅 县住建局局长
曹运超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场)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由曹运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改造范围
现住房为泥土房,因年久失修、墙体倾斜、危房的,无法正常居住的;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倒塌或濒临危房的。
下列情况不予帮建:原住房状况良好,且能正常居住的;原住房已变卖或无房,但已在儿女家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居住的;原住房已动迁,但补偿款未用于重新购房的;原住房已抵押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购买小区新建房的;对故意隐瞒住房现状、突击变更房屋权属或假借离婚将原住房赠予配偶的一律不列入此次帮建范围。
(二)享受建房补助人员范围
以下人员在我县辖区内重建、新建住房的均可享受建房补助。
1、受定期抚恤的伤残人员(即:伤残军人、伤残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在职的工作伤残人员不享受;
2、“三属”(即: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
3、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4、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享受定期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或参核退役人员。
(三)建房补助标准及要求
对拆除重建、新建房屋的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原则上按每户10000—20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重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重建、新建房屋结构一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毛石基础,水泥混凝土砌筑。
(四)政策扶持
1、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有关部门要在优抚对象住房建设用地、用材、审批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照顾,提供便利。
2、在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配上要优先考虑城乡住房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五)申报的程序
由本人向村委会(社区)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律采用双面A4纸张,村委会(社区)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场)社会事务办;乡镇(场)社会事务办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健康农场管委会审核,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健康农场管委会指派专人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复核、核实,对改造的危(旧)房、新建房拍照留样,建立建设前、建设中、建好后的档案资料;由乡镇(场)社会事务办对核实的对象填写《城乡优抚重点对象住房改造申请审批表》,提出意见,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要求复印户主和优抚对象个人信息页)等优抚对象证件复印件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下拨建房资金,工程结束后,认真组织验收,对建设后的房屋拍照留样并按户分档建立建设档案,完整保存存档。
(六)项目实施
1、资金来源。主要采取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办法。建房补助资金主要从优抚专项资金中解决。同时,鼓励村级组织发动村民给予劳务、财物等方面的资助。
2、实施办法。按照量力而行、困难优先的原则,由乡镇(场)对重点优抚对象建房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由民政局按标准下拨建设资金到各乡镇(场),由乡镇(场)统一组织实施;县民政局做好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指导工作。
3、资金审批权限。对拆除重建、新建的房屋补助标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1月1日—3月31日)
各乡镇(场)组织人员,对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确立建设和改造重点,及时将相关建设对象数据上报县民政局。各乡镇(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点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4月1日—2016年9月30日)
县民政局统一将建设资金划拨到各乡镇(场),由各乡镇(场)按既定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和跟踪问效工作。各乡镇(场)要对重点优抚对象建设房屋建设前后拍照留样并按户分档建立建设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日—12月31日)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工作纳入我县利民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具体落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形成共同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解困工作的新格局。
(二)严格政策,加强宣传。实施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民生的一项重要抓手,更是做好我县优抚工作的一项新创举,各乡镇(场)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重点优抚对象发扬自力更生,借助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改善居住条件。
(三)严密组织,团结协作。城乡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无房、无房改造工作涉及到民政、发改、财政、审计、国土、住建等多个部门,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认定困难优抚对象,具体搞好督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解困任务安排解困资金,监管解困资金使用;住建部门负责搞好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落实解困住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列入计划对象的建房用地;审计部门负责解困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工作筹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严格程序,强化管理。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工作,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做好有关资料的管理,建立一户一档的专门档案;严格审批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安排救助;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章程办事,杜绝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负面影响。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