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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 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马关县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
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民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文财社〔2016〕12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2016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即: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管理,维护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以完善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加强规范管理为核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面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管理,稳定、持久、有效的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推行“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为重点,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救助。认真开展“按标施保、差额补助和分档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最低生活得到更好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凸显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保障资金要重点向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低保A类对象倾斜,逐步提高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标施保的原则。根据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二)坚持按户施保的原则。严格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审批。原则按户施保,提高户均保障人数,坚决纠正一户一人的平均主义做法,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或家庭纳入保障。重点倾斜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同时也要避免按年龄划分来确定低保对象。
  (三)坚持民主评议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加大对申请低保家庭的评议、公示和审核力度。凡是未经过评议和评议后未公示的不予审批。要积极引导群众,民主评议工作要围绕紧扣低保政策,不能搞脱离低保政策的民主评议。
  (四)坚持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实行差额救助的原则。对家庭实际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清退,对家庭实际收入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调整类别,对新申请的低收入家庭认真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并对上述人员严格进行公示,按照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类(重点保障户)、B类(基本保障户)、C类(一般保障户)进行分类施保。
  三、相关政策
  (一)农村低保。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突出分类施保、保障重点,进一步加强精准施保工作。精准施保、分类施策、提质增效是农村低保工作的发展方向,各乡(镇、场)要认真梳理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情况。        
  1.严格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A类对象(重点保障户);
  2.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B类对象(基本保障户);
  3.除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C类对象(一般保障户)。
  (二)特困人员供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的要求,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从2016年7月起,对城市低保对象提高补助水平,月人均提高25元。
  1.2016年7月的在保对象,从2016年7月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停保和死亡情况的,补发到停保和死亡当月止。
  2.2016年7月(不含)后新增的保障对象,从纳入保障的当月起执行。
  (二)农村低保对象。从2016年7月起,对农村低保对象调整补助标准,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农村低保保障资金重点要向A类对象倾斜。农村低保补助标准调整情况如下:
  A类对象(重点保障户):220元/人•月
  B类对象(基本保障户):160元/人•月
   C类对象(一般保障户):110元/人•月
  农村低保对象调整补助标准,分补发和新发两种情况进行。
  1.补发。以2016年11月的在保对象分类为准,补发执行时间为7月至12月。补发执行期间:一是A类、B类对象若遇停保和死亡情况的,补发到停保和死亡当月止。二是8月(含8月)后新增的应补发对象从纳入保障的当月起执行。三是C类对象按原补助标准129元/人•月不变。
  2.新发。对2016年11月以前分类施保不准确的,要在12月前按要求及时调整类别,类别调整完成后,从2017年1月起按调整后补助标准进行发放。
  (三)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500元/人•月,从2016年7月起执行。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410元/人•月,从2016年1月起执行。
  1.2016年7月在册的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从2016年7月起执行。2016年7月(不含7月)后新增的对象,从纳入保障的当月起执行。补发执行时间为7到11月。
  2.2016年1月在册的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从2016年1月起执行。2016年1月(不含1月)后新增的对象,从纳入保障的当月起执行。补发执行时间为1月到11月。
  3.在补发执行期间,应扣除原先享受的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若特困人员中有享受城乡低保的,同时扣除相应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4.从2016年12月起,按新补助标准发放,同时对享受城乡低保补助费用的特困人员予以停保,是农村低保的以便纳入农村低保减量人数中。
  五、注意事项
  (一)规范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严格各类对象的保障范围条件。坚决杜绝不经调查核实,就对分类不准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原保障基础上进行简单相加减,做到精准施保。
  (二)月保障资金总量及保障人数控制范围:月资金总量=至11月止减量后保障人数×163元/人;保障人数控制在减量后的人数。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及时发放。各乡(镇、场)要及时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提高补助水平调整相关工作。
  1.请在2016年12月15日前摸清特困人员底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城镇或农村、分散或集中、纳入供养时间、残疾类别和等级、补发资金数。特困人员花名册及汇总情况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联系人及电话:余德福,7121284、18088282256。
  2.请在2016年12月31日前摸清城乡低保对象底数。
  (1)城市低保。从执行月到12月的应补发的资金。
  (2)农村低保。从执行月到12月的应补发的资金,
  12月对类别调整后,A、B、C三类对象的户数、人数、月保障资金数及A、B、C三类对象的月保障资金数。城乡低保汇总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联系人及电话:余德福,7121284、18088282256。
  (二)及时录入或完善信息系统。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完成清理工作后,请及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予以调整更新和在特困人员供养系统模块录入特困人员相关信息。要确保信息系统数据(户数、人数、资金数)与实际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
  (三)按时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补助标准及时造册,按时完成提高补助标准后的发放及补发工作,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继续加强社会化发放工作。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同当地金融服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正确引导,确保稳定。结合当前实际,严格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抓紧落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深入到村、深入到农户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做到有理、有据,避免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六)严格责任追究。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坚决纠正“关系保”、“人情保”、“平均保”等损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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