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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扶贫 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马关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5〕196号)及《文山州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4〕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设立马关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省、州级财政定额补助,县级财政配套相应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板子街支行(以下简称“各金融机构”)发放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或省、州、县扶贫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各金融机构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到户贷款的呆、坏账损失补偿管理。
  第四条  设立风险补偿金的目的在于降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得金融支持的门槛,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推进财政与金融加大小额贷款投放的良性互动,让更多贫困户能贷款、金融机构敢放款,全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贷率和受益面,加强脱贫致富步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扶贫、风险共担、诚信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扶贫开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审计局、监察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主要领导、各乡(镇)长及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扶贫开发局,由县扶贫开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
  (二)审核扶贫到户小额贷款损失代偿申请;
  (三)提请审议调整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
  (四)负责对扶贫到户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五)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经县扶贫开发局审核报送的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
  (二)及时划拨风险补偿金;
  (三)负责做好风险补偿金日常账务核算,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通报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财务情况。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对呆坏账贫困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负责按要求和程序填报相关审批表册。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呆坏账贫困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听取和审议季度风险补偿金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任务,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是县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补助资金300万元,州级补助资金10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在县扶贫开发局设立的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不能低于500万元,每年发生代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次年纳入预算进行补足。利息收入补入风险补偿金账户,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各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到户贷款后产生的呆、坏账代偿核销的专项资金,受县财政局监督。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1:5的放大倍数,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扶贫到户小额贷款。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发生到户贷款呆、坏账损失时,必须符合金融机构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并经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金融机构审定同意后,用风险补偿金承担80%,金融机构承担20%。贫困农户因特殊原因产生的呆账,必须经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讨论认定后给予代偿。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由县扶贫开发局按程序拨付给相应的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风险补偿金对呆、坏账损失代偿的贷款,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对追回已代偿的呆、坏账损失资金,按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返还补入风险补偿金账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四章  代偿范围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使用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纳入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病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各金融机构经法律途径追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除以上情况外,逾期2年经催收仍无法清收的贷款。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呆、坏账代偿包括发生呆、坏账的到户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根据《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扶贫到户小额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发生呆、坏账损失需要申请代偿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发生呆、坏账损失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呆账损失代偿事由、借款人基本情况、呆坏账损失贷款基本情况及对借款人采取的清收追索措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债权证明材料、清收追索证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填写《马关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帐代偿审批表》,报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进行核实审批。
  (二)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认可,经核实认可后提交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划款至金融机构进行损失贷款代偿。
  (三)各金融机构在经县级核实认可后,填写《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坏账代偿审批汇总表》,于每年5月25日、11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州级审核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加强基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有效。自觉接受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扶贫开发局每半年向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与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办公室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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